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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时间:2016-09-01 09:27:06
  一、考生要认真阅读《考场规则》。
  二、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同时需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盖章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
  四、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须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应尽量避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
  五、考生进入考点和考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不配合安全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本人考试时间责任自负。
  六、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开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迟到考生入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和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所有考场均使用监控录像系统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省、市、区(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分别组织对全省所有考场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审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等行为,同样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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