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1.报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4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考生均须未婚。
2. 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其中是往届毕业生的还须具备辽宁省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上我省高考报名基本要求,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①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②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的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的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同等学力考生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写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报名时间安排按照省招考办高考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三、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军检、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公安现役院校体检、外语口试等信息、诚信记录、加降分及优先录取信息。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表、体检表、考生情况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军检表、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表、公安现役院校体检表、加降分及优先录取考生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四、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报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4年8月3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的,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报考考生均须未婚。
2. 从省外迁入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高级中学学籍为三年,其中是往届毕业生的还须具备辽宁省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从省外迁入全家户口的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届考生的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满一年,往届考生或社会青年须具备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上我省高考报名基本要求,并须具备以下条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①我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
②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内地普通高校,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考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时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的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市、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的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市、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同等学力考生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相关证件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报名考生按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类(体育文、体育理)分类。
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考生在申请享受高考照顾政策或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签写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报名时间安排按照省招考办高考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三、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军检、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公安现役院校体检、外语口试等信息、诚信记录、加降分及优先录取信息。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考生纸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表、体检表、考生情况附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军检表、公安普通高校面试政审表、公安现役院校体检表、加降分及优先录取考生的证明材料、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考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四、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生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报名后、高考前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省教育厅决定高等师范院校(专业)招生不再进行面试工作,相关体检要求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六、考试
2014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3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外语科目听力部分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部分考试得分不计入高考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外语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外语科目得分去掉听力部分得分乘以150/120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外语考试语种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口试成绩为:优、良、及格、不及格,不计入总分。口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到对外语口试能力有要求的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考试前须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体育专业不招收未参加相应术科考试的考生。
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语听力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卷,不按要求正确答卷,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6月7日 9:00——11:30语文、汉语文
15:00——17:00数学
6月8日 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
6月9日 9:00——11:30朝语文、蒙语文、藏语文
高考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左右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桌椅摆放必须在监控镜头覆盖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利用考场空间,不得有监控死角。
为加强高考考风考纪管理,我省在考前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将手机及高科技电子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高考期间,所有考点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起送省。高考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和省将立即组织专人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全程回放审查,对在监控录像资料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的违规行为,给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由县(市、区)招考办通知考生。
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本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办法、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或志愿优先并设有不同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的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招生章程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重要依据,请考生认真阅读,充分了解。
八、填报志愿
2014年我省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安排在6月下旬进行。考生志愿填报结束、确认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更改志愿或者调换志愿顺序,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1.我省高考志愿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院校;专科提前批院校;本科第一批A段院校;本科第一批B段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军队、公安、航海类等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的专业列入本(专)科提前批。
2.志愿设置: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本科第一批A、B段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二批设7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三批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艺术类录取院校(专业)本科第一批次设1个院校志愿;第二、第三批次均设1个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
体育类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次设2个有序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本科第二、第三批次和专科(高职)批次均设3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
各录取院校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只设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和艺术特长生合格考生,才能选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本科各批次、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志愿。
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在相应批次的有关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为//www.shtaxes.com/)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各市招考办也将提供现场查询作为辅助)。达到相应批次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符合相应条件规定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填报“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将另行公布。
3.“征集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提前批设一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院校志愿中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段)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2)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二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后设该批次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4.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考生填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或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志愿。考生填报艺术类专科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科第三批的“征集志愿”。
2014年,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学校不再另行组织填报),志愿填报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志愿栏,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东北大学将在2014年5月中下旬公布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中对具体测试、评价办法和时间安排等进行说明。
2014年,上海纽约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志愿栏,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学校综合评价合格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学校按照所公布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报名后、高考前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在规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束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表上的体检结论是否与体检现场时的体检结论相符,是否有漏项现象,核对无误后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在《辽宁招生考试》上公布。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在该校招生章程中公布。
省教育厅决定高等师范院校(专业)招生不再进行面试工作,相关体检要求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参加高考资格和被录取资格的处理。
六、考试
2014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3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外语科目听力部分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部分考试得分不计入高考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外语科目成绩计算方法为:外语科目得分去掉听力部分得分乘以150/120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外语考试语种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口试成绩为:优、良、及格、不及格,不计入总分。口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到对外语口试能力有要求的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考试前须进行专业考试,艺术、体育专业不招收未参加相应术科考试的考生。
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语听力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卷,不按要求正确答卷,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进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6月7日 9:00——11:30语文、汉语文
15:00——17:00数学
6月8日 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
6月9日 9:00——11:30朝语文、蒙语文、藏语文
高考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之间前后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左右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桌椅摆放必须在监控镜头覆盖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利用考场空间,不得有监控死角。
为加强高考考风考纪管理,我省在考前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将手机及高科技电子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高考期间,所有考点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起送省。高考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和省将立即组织专人对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全程回放审查,对在监控录像资料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的违规行为,给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由县(市、区)招考办通知考生。
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本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办法、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或志愿优先并设有不同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的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校招生章程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重要依据,请考生认真阅读,充分了解。
八、填报志愿
2014年我省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安排在6月下旬进行。考生志愿填报结束、确认后,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补报、更改志愿或者调换志愿顺序,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1.我省高考志愿按考试科类分文史类、理工类;按报考类别分普通类(文史、理工)、艺术类(文史、理工)、体育类(文史、理工)。
普通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院校;专科提前批院校;本科第一批A段院校;本科第一批B段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艺术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体育类(文史、理工)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第一批院校;本科第二批院校;本科第三批院校;专科(高职)院校。
军队、公安、航海类等专业及个别经教育部和省招考委批准的院校的专业列入本(专)科提前批。
2.志愿设置: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本科第一批A、B段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二批设7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本科第三批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艺术类录取院校(专业)本科第一批次设1个院校志愿;第二、第三批次均设1个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专科(高职)批次设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
体育类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次设2个有序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本科第二、第三批次和专科(高职)批次均设3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无条件的批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
各录取院校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只设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只有经招生院校选拔考核合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的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和艺术特长生合格考生,才能选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志愿的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本科各批次、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志愿。
我省普通类(文史、理工)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院校批次实行“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在相应批次的有关阶段录取结束后,如部分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省招考办将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为//www.shtaxes.com/)公布剩余计划情况(各市招考办也将提供现场查询作为辅助)。达到相应批次填报“征集志愿”分数要求、符合相应条件规定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录取,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填报“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将另行公布。
3.“征集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安排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提前批设一个有序的院校志愿和批次服从志愿,院校志愿中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段)后设该批次(段)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段)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2)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安排两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二次“征集志愿”,均设5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每个批次后设该批次服从志愿,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批次的所有学校,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
4.考生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理工类的院校(专业),文史类考生只能填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理工、文史)的院校(专业)。考生填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志愿或体育类本科第一批院校(专业)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专)科提前批志愿。考生填报艺术类专科志愿后,不得兼报普通类本科第三批的“征集志愿”。
2014年,东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学校不再另行组织填报),志愿填报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志愿栏,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东北大学将在2014年5月中下旬公布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中对具体测试、评价办法和时间安排等进行说明。
2014年,上海纽约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在我省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志愿栏,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学校综合评价合格的考生可填报该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学校按照所公布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九、录取
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正常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各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分别划定。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中的军队(含武警)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且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专科(高职)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其他各批次(段),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高等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各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投档比例按照学校“征集志愿”阶段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相应的分数线上或者分数要求以上,按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二阶段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已投档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课总成绩低,单科成绩偏低,体检不合格,身体条件受所报专业限制,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未报专业服从志愿,等等。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所报院校志愿,考生档案只能投到最先达到投档要求的一所高校。考生如果被退档的考生,在当前录取阶段将不再有投档机会。特别提醒考生,认真、慎重填报自己每个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并仔细核对有关信息,避免因志愿填报失误造成遗憾。
艺术特长生院校投档工作在本科第一批A段开始投档前进行。
自主选拔院校投档工作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录取开始前进行,投档线按相关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数和确定的投档比例所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列入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院校,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上述两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直到录满为止。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60分。
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40分。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不安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高等学校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的定向就业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另行组织补录。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有关高校直接签发。
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考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根据所录取高校的要求,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毕业中学〔往届生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自取经密封后的高考纸质档案,按高校的要求自行带到所录取高校交给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新生入学后,在德、智、体方面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文化课进行复试,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以及文化课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十、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加降分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将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凡符合加、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于高考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项目分值。
高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要诚信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按规定正常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出解释并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各类、各批次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我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分别划定。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中的军队(含武警)院校招生、国防生招生、公安院校招生,除有特殊说明外,均只招男生,且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普通类专科(高职)批次投档比例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其他各批次(段),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高等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合格考生中,公安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面试、军检、政审合格考生中,军队院校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各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补充录取投档比例按照学校“征集志愿”阶段招生计划数的100%进行。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为:在相应的分数线上或者分数要求以上,按考生高考总成绩(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本科第一批A、B段,本科第二批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本科第三批,专科(高职)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的平行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要求)上,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第二阶段录取(第一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向符合相应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第二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将综合考虑招生计划缺额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等决定投档次数。
已投档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课总成绩低,单科成绩偏低,体检不合格,身体条件受所报专业限制,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未报专业服从志愿,等等。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所报院校志愿,考生档案只能投到最先达到投档要求的一所高校。考生如果被退档的考生,在当前录取阶段将不再有投档机会。特别提醒考生,认真、慎重填报自己每个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并仔细核对有关信息,避免因志愿填报失误造成遗憾。
艺术特长生院校投档工作在本科第一批A段开始投档前进行。
自主选拔院校投档工作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录取开始前进行,投档线按相关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本科招生计划数和确定的投档比例所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
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列入本科第一批B段录取院校,执行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先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加B段院校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如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计划,则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的上述两所院校志愿实行平行投档,直到录满为止。投档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80分, 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60分。
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下40分。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不安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
高等学校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的定向就业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免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列入本科提前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被审核通过)并在报考当年参加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我省限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8项。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享受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另行组织补录。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有关高校直接签发。
被录取到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我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新生,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考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根据所录取高校的要求,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毕业中学〔往届生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自取经密封后的高考纸质档案,按高校的要求自行带到所录取高校交给高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新生入学后,在德、智、体方面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文化课进行复试,发现作弊或德、体不合格以及文化课复试与高考成绩差距悬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我省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以省招考办发布通知为准。
十、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招考办将适时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加降分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将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凡符合加、降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于高考前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项目分值。
高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有关高校、中学将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要诚信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