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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时间:2013-03-06 15:02:11
  一、报名及招生办法
  2013年在辽宁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包括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等相关专业),实行联合招生。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体育专业联合招生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考生于文化课考试前进行体育专业考试。
  考生在规定时间到县(区、市)招考办报名,交纳报名费并领取《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填报专项,专项填报后不予改动。考生待体育考试后填报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
  凡参加辽宁省体育考试的考生,须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考试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缴费收据到沈阳体育学院参加体育考试。凡两证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考生参加体育考试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体育考试费自理。
  缴费:考生需在体育考试前一天缴费,并需携带收据入场。
  收费地点:沈阳体育学院学生食堂一楼
  二、体育考试内容及日程安排
  考试内容为身体素质成绩(占总分60%)和专项技术成绩(占总分40%)两部分。
  身体素质考试项目为:100米、原地推铅球、立定三级跳远。
  专项技术考试项目为:200米、400米、1500米、男子110米跨栏(栏高1米)、女子100米跨栏(栏高0.84米)、铅球、铁饼、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体操、篮球、排球、足球、武术、乒乓球、艺术体操、健美操、游泳。考生须在专项中任选一项参加考试。
  各项目分值比例

测试指标

100

原地推铅球

立定三级跳远

专项

所占分值比例

20%

20%

20%

40%

  考试时间4月20日—28日,具体安排如下: 20日沈阳市、盘锦市;21日大连市;22日鞍山市、锦州市、阜新市;23日丹东市、本溪市;24日铁岭市、葫芦岛市;25日抚顺市、营口市、辽阳市;26日朝阳市及各市跨栏跑、跳高、铁饼、标枪专项的考生;27日各市排球、健美操、游泳、艺术体操专项的考生及大连、营口、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的体操、乒乓球专项的考生;28日补考;各市武术专项的考生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的体操、乒乓球专项的考生。
  考试地点:沈阳体育学院。
  考试具体时间:上午:7:00入场,下午:1:00入场。
  三、录取原则及办法
  录取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考生文化、体育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录取之前,体育专业单独提前录取,凡达到我省文化、体育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其档案材料由辽宁省招考办按其第一志愿及院校调档比例一次性提供给院校审查、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已被体育院校录取的考生,其它院校不再录取。
  录取办法:考生文化、体育成绩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报考志愿择优录取。沈阳体育学院、沈阳师范大学的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按文化课成绩除以7.5加体育成绩作为综合成绩进行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沈阳体育学院录取女生数量达不到一个教学班时,可适当降分录取,但不能低于最低控制线。
  辽宁师范大学按文化课成绩加体育成绩(原体育成绩乘4)作为综合成绩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省内其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按文化课成绩除以5加体育成绩作为综合成绩投档择由学校择优录取。
  省外体育院校(专业)按文化课成绩除以7.5加体育成绩作为综合成绩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部分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如在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录取原则的,按学校录取原则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处理。
  四、体检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体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按体操、武术专项报考考生,学校审查时可适当放宽身高要求。
  五、体育考试中的注意事项
  1.在专业考试中犯规(如100米两次抢跑)原则上取消其该项考试资格。
  2.考生因特殊情况迟到,应向联合招生组负责人说明情况,经批准方可随本组考试,所误项目在考试结束时补考。
  3.考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应在考试前将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或有关证明经市招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统一补考。
  考生因考试过程中出现外伤不能继续参加考试,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联合招生组负责人批准后参加统一补考(已考过的项目有效,不予重测)。
考生参加补考时,须出示市招考办证明和体育专业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
  4.考生报考体育专项只能报一项。
  5.各项考试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考试组长裁决。
  6.考试成绩公开,直接与考生见面并签字确认。
  六、强华考风考纪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在体育专业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校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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