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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时间:2010-03-11 11:32:57

    一、报考条件及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报名及招生办法
    2010年在辽宁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仍实行联合招生。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体育专业联合招生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于文化考试前进行体育专业考试。
    考生在规定时间到县(区)招考办报名,交纳报名费并领取《2010年辽宁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报考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填报专项,专项填报后不予改动。考生待体育考试后填报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
    凡参加辽宁省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考试的考生,须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考试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沈阳体育学院参加专业考试。凡两证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没有身份证的考生,须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明,证明上的照片须压钢印并与《准考证》上的照片系同一底片。考生参加体育考试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体育考试费自理。考生需在体育考试前一天下午或当天早7点之前于考试现场交纳体育考试费。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单独招生”报名条件的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二级(含)以上运动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参加高考报名,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招生院校报考运动训练或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符合免试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可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或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具体事宜请与招生院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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