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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即将开始

时间:2008-11-19 09:13:32

    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已确定,艺术类考生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至10日,普通类考生及其他考生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2日至19日,考生填报报名信息,招考部门信息录入、校验、报名资格审查,考生认定签字等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安排,请考生注意查询,按时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省招考办特别提示:一、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时间较2008年有所提前,请考生注意并遵守各市招考办的报名工作时间安排,以免错过报名;二、普通高考报名时,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三、为防范高考移民,辽宁省从2009年起普通高考报名对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增加户籍、学籍年度要求,符合规定者方能参加报名。
    普通高考科目设置:
    辽宁省2009年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
    普通高考报名对象和条件:
    1.报考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学籍时间要求
    我省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往届毕业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5)报考军队院校,必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89年9月1日后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年龄须不超过22周岁(1987年9月1日后生);报考公安院校外语专业,年龄须不超过20周岁(1989年9月1日后生)。报考以上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未婚。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参加高考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普通高考报名办法:
    1.报名时,考生均须签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2.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3.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且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4.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5.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市指定地点报名。
    6.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及子女以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地区不同不能借考,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7.普通高等学校单独招生、提前招生的各类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报名。
    8.考生报名须如实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由报名点集中录入《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上所有信息,并将录入的报名信息打印,考生校对无误后须签名确认。
    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办法: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利益,遏止高考报名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今年我省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环节工作,实行中学和市、县(区)招考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度,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若因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而出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等情况,要追究有关学校和市、县(区)招考办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等处理。对于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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