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
6月29日至7月15日,教育部在山西太原召开“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座谈会”。
8月4-8日,邓小平在北京主持召开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8月8日,邓小平讲话:“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从何着手呢?我想,要从科学和教育着手。”他明确表示,“今年就要下决心恢复从高中毕业生中直接招考学生,不要再搞群众推荐。从高中直接招生,我看可能是早出人才、早出成果的一个好办法。”
8月13日至9月25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当年第二次高校招生工作座谈会,讨论招生办法。会议期间(9月19日),邓小平对教育部主要负责人谈了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指出:“为什么要直接招生呢?道理很简单,就是不能中断学习的连续性。18岁到20岁正是学习的最好时期”。这次谈话给了参加会议的同志极大的鼓舞。会议最终决定,恢复“文革”前行之有效的高考制度。
9月30日,教育部再次向中央呈报招生工作的《意见》。邓小平同志对教育部起草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指出:“政审,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政治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遵守纪律,决心为革命学习,有这几条,就可以了。总之,招生主要抓两条:第一是本人表现好,第二是择优录取。”
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式恢复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制度。
11-12月,1977年高考陆续进行。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考试办法基本沿用“文革”前的考试办法:文理分科,文理两类都考政治、语文、数学,文科加考史地,理科加考理化。由于高考中止10年,历届考生集中,出现了两代人同时参加考试的现象。
1978年
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和批判‘两个估计’之后,教育战线出现了许多新气象。”他还说:“考试是检查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方法,如同经验产品质量是保证工厂生产水平的必要制度一样。当然也不能迷信考试,把它当作检查学习效果的唯一方法。要认真研究、试验,改进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使它完善起来。”
6月6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恢复了全国统一命题,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阅卷、录取新生的工作体制。考试科目仍然分文史、理工两类,文史类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和外语;理工类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和生物。外语考试的语种分别为英、俄、法、德、日、西班牙和阿拉伯语。其中,除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外,其他考生外语考试成绩暂不记入总分,作为录取参考。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笔试成绩记入总分,数学为参考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7月20-23日举行。是否进行初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民族自治区、州、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院校,要具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
7月7日,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发出《关于接收华侨、港澳学生回国和到内地升学的意见》,规定华侨和港澳学生报考高等院校,按照招生条件和办法参加统一考试。政治、语文的考试成绩可适当降低要求,但必须具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中国血统的外籍学生来华求学参照执行。
7月20-23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举行。
10月26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问题的意见》。
1979年
3月7-24日,教育部召开1979年招生工作会议。
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报告》,附发《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关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政治审查工作的意见》,规定当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仍坚持上年的原则。但报考重点高等学校的,外语成绩按1O%计入总分,以后将逐年提高计分比例。边疆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等学校和专业,可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由自治区单独命题、考试、录取。
5月16日,《人民教育》第五期发表短评:《维护高考制度,杜绝舞弊行为》,强调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要把杜绝高考中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现象,当作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起来。
当年,陕西、山西、内蒙、青海、江苏、湖北、四川、西藏、湖南和山东等省、自治区严肃处理了一些地方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营私舞弊、严重违法乱纪的案件。
1980年
2月27日-3月13日,教育部在陕西西安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讨论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4月24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〇了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附发《一九八〇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考生多的省、市、自治区应在统考前进行预选;外语语种取消了阿拉伯语;报考本科院校的考生外语成绩按30%计入总分: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张贴公布;取消考生查阅试卷的规定。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7月7~9日。
1981年
1月14-20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高校招生工作会议,讨论改进招生制度的办法。
3月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报告》称:“招生制度需要继续改革,但步子要稳妥,要经过试验”,标志着高考“拨乱反正”的结束,开始了改革的探索。《报告》附发《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从一九八一年起,中学应对高中新生建立学生档案”,供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拟从今年起,取消对考生划分密级的规定”。理工农医类考生加考生物,按30%计入总分。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须用本民族语文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982年
1月3日,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在《北京日报》发表文章:《略论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单纯追求升学率的问题》。文章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而又稳步地发展数量。文章认为,单纯追求升学率来源于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发展的比例严重失调,来源于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的脱节。“十年内乱”对全国教育和广大青年所造成的严重的内伤和外伤,大大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也是发生了偏向而不易纠正的原因之一。文章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单纯追求升学率的问题,不能脱离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制约而孤立地得到解决.需要全党齐心协力,进行综合治理,逐步解决。
3月29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由于没有较大变化,教育部没有召开招生工作会议,也没有制定新的招生规定,继续执行1981年的规定,以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
11月15-24日,第一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科研讨论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确立了“科研先行”的工作方针。此后,在高考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奉行“科研先行”的方针,即从高考实践存在的重要问题中提炼出科研课题,发动与组织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总结中国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先行试点;成果之后,取得经验,在逐步推广。
1983年
1月16-26日,教育部在云南昆明召开1983年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问题。
3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一九八三年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土九八三年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报告》指出,1983年的招生工作会议,是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迁一步改革招生制度,开创招生工作新局面的动员会。《报告》提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目标。《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落实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报考本科院校的考生外语成绩按100%计入总分,语文、数学成绩分别为120分,生物为50分。全国统考时间为7月15-17日。
《报告》提出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法。规定在中央部门或国防科工委系统所属的某些院校,按一定比例实行面向农村或农场、牧场、矿区、油田等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
12月3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1984年
1月18-24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198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会议。
3月31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一九八四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会议的报告》、《一九八四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在招生中应加强对考生在高中阶段的考查,改革招生来源计划,开始实行“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录取方法。数学(理工农医类)、物理、化学、英语、俄语等科,将按中学教学的较高要求增加若干附加题,每科附加题合计为10分,不计入总分,但重点高等学校录取时应适当参考。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7月7-9日。
6月24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11月2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改革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意见》。
1985年
1月10-16日,第二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科研讨论会在广东广州召开。会议就高校招生体制改革、委托培养、定向招生、推荐保送以及考试科学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论证。会后教育部决定,广东进行标准化考试试验(数学、英语两科),上海进行高中毕业会考后高考科目设置的试验。这标志着高考正式进人了改革试验时期。
2月,教育部学生管理司正式函复上海市:“同意1985年度试行上海地区考生的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由你们组织命题、考试,以探索如何在全市高中毕业会考的基础上举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3月,教育部在广西南宁召开198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会议。
5月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一九八五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会议的报告》,附发《一九八五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关于一九八五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保送生的意见》。
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革大学招生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招收少量自费生三种办法。一向由国家“统包”的招生制度,变成了不收费的国家计划招生和收费的国家调节招生同时并存的“双轨制”。
10月18日,国家教委制定《命题工作保密规定》。
12月13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试招中学保送生的意见》,决定在北京大学等43所高等学校进行招收保送生的试点。
1986年
1月11日,国家教委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3月21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生物满分为70分。
山东、广西、辽宁参加标准化考试试验。试验科目扩大到物理、化学。
4月9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批准清华、复旦等51所普通高等学校1987年开始实验。
12月16日,国家教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关于民航飞行专科学校一九八七年招收飞行学生的通知》,规定自1987年开始,民航飞行专科学校招收飞行学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12月20日,国家教委函复上海市教委,同意上海市关于1988年开始试行的高考改革方案。从1988年开始上海高考自行命题,试行“3+1”方案。
1987年
3月31日,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一九八七年军事院校从地方招收高中毕业生的通知》。自此开始.军事院校从参加高考的考生中录取部分新生。
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标志着招生工作进入稳步发展时期。
6月4日,为促进教育考试事业的发展,国家教委决定建立考试管理中心。
1988年
2月2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及办法。
2用2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空、海军一九八八年招收飞行学员的通知》,决定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中招收部分飞行学员。
3月3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公安部、国家教委发出《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5月11日,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
5月12日,《中国教育报》发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调查组的报告:“抓住关键、综合治理――论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
同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5月21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11月18日,由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办公室组成的广东省高考标准化改革试验评估委员会发布《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化考试试验的评估意见》。《意见》指出,高考标准化改革实验在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学生和对中等教育产生积极影响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对考试的科学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12月14-18日,第三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科研讨论会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重点就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标准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1989年
6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圄统一考试标准化实施规划》,标志着高考标准化研究阶段结束,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7月26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等两个意见的通知》。
1990年
5月16-20日中国家教委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主要研究了如何在全国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问题和关于升学制度改革的问题。讨论了《关于在普通高中时性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讨论稿)》。6月6日,国家教委印发了会议纪要。
4月12日,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印发《关于征求在会考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表新生办法意见的通知》,提出高考科目设置的原则和方案。
6月11日,监察部驻国家教委监察局、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发出《通报》,对近年来高考中发生的17起舞弊案件进行通报。
8月20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的意见》,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10月18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湖南、海南和云南三省于1991年进行试验。
当年高考第一次全面推行标准化考试,用科学的方法将考试的误差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使考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1991年
3月22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九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7月29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意见》。
11月5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湖南、海南、云南三省一九九二年继续试行高考科目设置改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
3月18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九二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河南省教委〈关于清退冒名顶替上学和其他舞弊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5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制、运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6日,国教委办公厅发出《通知》,广泛征求对《关于在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高考科目设置的意见》(讨论稿)和《关于在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基础上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说明》的意见。
11月26-30日,第四届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讨论会在广西桂林召开。“七五”期间,以标准化为标志的高考改革带动了教育考试的整体改革,为了搞好这些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及科研单位的不少同志进行了大量、细致的科研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会议总结了“七五”期间教育考试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明确了“八五”期间考试科研的任务。会议进行了优秀科研论文的评选和交流,并评审出“1992年标准化考试创新奖”。
12月3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试行国家教委高考新科目组考试的方案〉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起,高考实行“3+2”考试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基础课,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2”指文史类考生须加考政治、历史两个学科,理工类考生需加考物理和化学两个学科。
1993年
1月1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
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不再区分两种计划形式,取消了“统招统分”制,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制度,学生上大学须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
5月7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人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在多次讨论和试验后,规定标准分数制度由省级常模量表分数、等值量表分数和等级量表分数组成。
1994年
4月7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部分高等学校开始迸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当年,全国40多所高校招生实行“并轨”。高等学校试行“并轨”招生,消除了国家计划招生和调节招生的录取分数差距。高校学费开始增加。
4月1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建立标准分制度实施方案》。
12月3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通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成建制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 |
1995年
3月22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速招生并轨改革,完善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月23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3月28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九五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1997年招生时,全国大多数高等学校都应按改革后的新体制运作;到2000年时,基本实现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旧体制转轨。
3月31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机构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6年
2月28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一九九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当年,招生“并轨”高校增至500所,约占全国高校总数一半。
5月20-23日,第五届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讨论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总结“八五”教育考试科研成果,规划“九五”教育考试科研重点,提出要进一步促进考试科学研究,提高我国各项大规模教育考试的质量。
1997年
3月16-19日,199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圆满、全面地完成所有普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并轨招生改革。学费年增长幅度达到了30%~50%。
4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出《关于一九九七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4月28日,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发表《对当前若干教育热点问题的认识》一文,提出“加快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1998年
3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一九九七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面积舞弊案件的通报》。
4月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同日,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出《关于1998年配套高校招收保送生试行“综合能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湖北、河北、黑龙江和四川五省市试点。
5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高等教育法》。
12月24日,教育部发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进行高考科目、内容、方法和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适合不同地区和学校特点的高校招生、考试、评价的方法和制度”。
1999年
1月19日,教育部函复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试行春季招生,由教育前考试中心负责命题。
2月13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新一轮高考改革正式启动。高考遵循“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实行了改革:1)高考科目设置实行“3+X”设置方案。2)高考内容总体上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命题范围遵循但不拘泥于大纲;试题设计增加应用性和能力型题目。3)在高考形式上进行每年两次高考的试点。4)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等。
3月2日,《中国教育报》报道:教育部决定向全社会征集高考“综合科目”试题,征集高考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能力试题。此项决定旨在深化高考内容改革,加强科学性、民主性,克服考试的神秘性,引导人才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3月23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部保送生进行综合能力测试”。
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强调改革高考制度是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
6月15-18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指出,“我国教育必须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向“大众化”转变。
7月12-13日,教育部在广东珠海召开“落实全教会精神,深化高考改革座谈会”,总结了广东实施“3+x”方案的经验,讨论了在全国实行“3+x”方案的问题。同时,对一年两次考试的问题进行了讨讨论。
7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落实全教会精神,深化高考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强调要正确把握“3+X”的本质,特别注意“X”的可选择性。
同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山西、吉林、江苏、浙江省二○○○年高考试行“综合科目”考试的通知》,提出综合科目的命题指导思想。
广东省率先开始在高考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形式上进行改革。广东省当年高考时间调整为7月7-10日。
2000年
1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00年起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日、俄等外语科中,逐步增加听力考查内容。
一直由国家“全包”的师范专业实行收费上学,招生并轨改革完成。
北京、上海、安徽进行春季招生的改革。高考由一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两次。
继广东省后,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四省试点进行高考“3+x”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
2001年
国务院作出《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强调要改革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3月3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就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规定,对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条件进一步放宽:取消“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的限制,报考普通高校年龄、婚否不限;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再限报高等职业学校。而且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普通高校本专科。
5月17-21日,第六届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讨论会暨自学考试学术研究会、第四届教育考试创新项目会议在长沙召开。“九五”期间,我国各类教育考试在制度改革、科目设置改革以及完善考试内容与形式、实现考试管理标准化、信息化、提高考试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功效,有的成果已经应用于考试工作,推动了我国考试事业的改革发展。会议对“九五”科研成果进行了总结,同时开展了“第四届教育考试创新项目”的交流活动。
11月1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的通知》。
北京、上海、安徽和内蒙古自治区继续进行了春季招生的改革。
在广东、山西、吉林、江苏、浙江五省实行“3+x”高考试点的基础上,天津、上海、黑龙江、辽宁、内蒙古、陕西、湖北、湖南、四川、海南、福建、河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高考科目改革,方案均为“3+文综/理综”。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挑选考生,远程录取的学生数达131万人,占录取学生总数的50%多。
湖北和天津两地高考试用网上阅卷。
江苏省3所高校率先实行了“自主招生”的试点工作。
2002年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第一次全面实现网上录取,全国网上录取新生率达到了85%。
高考“3+x”改革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铺开。
2003年
1月11-12日,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安徽省四地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人学考试。
2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北大、清华等22所高校被赋予5%的自主招生权。2006年,自主招生的高校扩大到了53所。
实施了20多年的7月高考制度迎来变革,高考时间提前1个月,固定安排在每年6月的7、8、9日,高考告别酷暑。
2003年高考在“非典”疫情中平安、顺利进行。
教育部允许香港高校在内地自主招生。
2004年
5月19日,教育部部长周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考制订《考试大纲》。
新增天津、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和重庆9个省市单独组织本省市高考试题命制工作。
2005年
5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山东、江西和安徽三省加入分省命题试验。
海南省高考状元李洋“梦断清华”,引发关于“高考移民”的大讨论。
2006年
在北京、上海两地试行高考自主命题后,高考考场上共有15个版本的高考试卷。
复旦、上海交大“试水”自主招生。中国政法大学按各省人口比例确定招生计划,解决高考招生的地域不平衡问题。
恢复高考30年大事记
时间:2008-01-16 14:57:26